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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艳照门
更新时间:2024-03-29 16:02:15

基本解释

  北京艳照门 - 简介

  此案曾以“全国最大手机贩黄案”之名见诸报端,而今民间称之为“北京艳照门”。2007年5月,北京一家手机增值服务公司的数名员工,涉嫌利用手机网页传播黄色信息被警方带走。随后的调查发现,此前4个月内,该公司用以传播的28张艳照,统计点击量为25.3万次。2008年2月,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该公司4人共同犯有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提出“被点击数达25万以上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相关司法解释。

  北京艳照门 - 案情回放

  

  该案的背景是有关部门针对移动信息增值服务提供商(SP)的集中清理和打击。2007年4月,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10部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而淫秽色情一度泛滥的SP行业则首当其冲成为了重点打击区域之一。

  2007年1月1日到5月9日,为了吸引眼球,增加公司收入,保住中国联通增值服务商的位置,身为轻点万维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主管的罗刚指使他手下的业务主管杨某和产品编辑袁某和丁某等3人在公司内通过联通WAP业务传播淫秽信息,经鉴定共上传28张淫秽图片,点击率达25万多次。北京市公安局发现情况后,于去年5月10日会同西城区警方,突袭该公司在西直门成铭大厦的总部将4人抓获,当场发现该公司共有6台用于发布WAP业务的服务器,其中一台专门用于发布淫秽图片信息。

  北京艳照门 - 初审结果

  

  为了提高用户点击量牟利,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罗某带领3名手下,通过联通WAP业务上传28张艳照,点击量达到25万多次。

  28张图片,换来了总共15年的刑期。12月20日,被外界称为“北京艳照门”的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四员工涉嫌上传黄色图片案,传来初审判决结果。北京西城区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四位被告有期徒刑5年到3年不等。

  法院认定,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部,以公司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罗某和杨某作为部门主管和产品经理,指使下属上传淫秽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丁某和袁某参与上传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判决罗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千元;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千元;丁某和袁某分别获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

  听到判决后,4人都提出异议,罗某举手质疑自己的自首行为为什么没有被认定,杨某等3人则认为量刑过重,将提起上诉。

  北京艳照门 - 庭审阶段

  四位被告中,有三位是外地人,其亲属多不在北京,家人原以为他们在北京有一个体面的工作,却未料到可能会身陷锒铛。被告家属表示,从未想到在高科技公司上班的亲人会涉嫌犯罪。

  而此后媒体对于该案“全国最大手机贩黄案”和“网络艳照门”的大量报道,更让家属感到亲人有可能会被重判。 “当听说28张照片可能面临着10年刑期的时候,我们都感到很崩溃。”这位家属说,判刑很重。

  此案一位被告的律师告诉记者,作为领导的罗刚审判后就已经表达对于判决的不满,作为部门主管,他被判最重的五年有期徒刑。

  而被认定为管理人员的业务主管杨某则认为自己并非是管理人员。“实际上,他的角色只不过是上传和下达命令,不可能参与任何的决策。甚至他都没有看到过那些照片,也不知具体内容。”杨某的律师认为。

  而袁某和丁某作为罗刚手下的编辑则只负责执行。“这就好像在某一个公司上班一样,最后,因为公司的业务有问题,要把员工抓起来。”他们的亲属向记者说。

  北京艳照门 - 量刑争议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相关被告的家属和律师,以及一些观察人士对此仍存争议。

  争论焦点之一在于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有传播淫秽物品数量、网站点击量、网站会员人数及被告人牟利数额等。

  《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四名被告涉嫌上传的图片数量为28张,未达到200件的标准,检方因此按照点击数这个标准来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第二条,如果数量达到第一条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而“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艳照门 - 法官释案

  点击量如何确定

  检察机关指控的25万多次点击量,法院最终认定实际点击次数为8万多。法官介绍,本案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曾出示网络行业协会的鉴定,根据服务器中的web访问日志文件记录,统计28张图片的访问次数为253335次。后经法定程序对点击次数进行重新鉴定,结论显示,浏览页面的请求为25万多次,经过专用工具计算实际点击数,并排除该公司员工自己点击数后,涉及淫秽图片的实际页面点击量为82973次。这份鉴定结论排除了为检验设备和网页性能进行的点击,较为科学,同时有4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佐证,因此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数字。

  北京艳照门 - 名词解释

  WAP

  WAP是一种向移动终端提供互联网内容和先进增值服务的技术。只要有一部支持WAP的手机就可以浏览网站,享受新闻浏览、股票查询、邮件收发、在线游戏、聊天等多种应用服务。

  北京艳照门 - 初审上诉

  警方收缴的轻点公司服务器中,存有28张涉案艳照的访问日志统计。经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点击量共25.3万。这是检方提起指控的重要依据。

  此案两次退补公安侦查均与点击量统计有关。一位接近检方的办案人士回顾,检方一度试图核准用户实际点击量,要求鉴定部门再次鉴定。

  对此,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回函称,“该点击数量即为以上28张图片的实际点击次数”,“在无新鉴定材料的情况下无法区分盈利与非盈利部分”。

  在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及其各自委托律师当庭质疑点击量统计,申请重新鉴定。

  在一份《关于WAP案点击量的辨析说明》中,轻点公司将这一数字拆解,“行业潜规则等原因的存在,25万点击量并非用户实际点击数,存在误差。”被告人律师之一张士忠表示。“辨析说明”承认,轻点公司存在超过10%大量的自点击行为,即自己公司出钱点击自己公司的业务——这部分应该首先扣除。

  原轻点公司技术总监李军武解释,这是行内的潜规则。削尖脑袋增加点击量的目的在于,运营商联通公司规定,内容提供商后10位实行末位淘汰,而人气旺业务量大排名靠前的公司,将得到联通公司诸多优惠政策。

  另有多位业内人士介绍,自点击行为在行业内由来已久,屡禁不止的另一原因是,公司不赔反赚。“比如,在外地花40元就可以买到100元的电话卡,消费后联通与该公司三七分成的话,公司还可以赚30元。”

  李军武进一步解释,在WAP业务的交易、统计中,页面点击量是基本单位,一个页面被点击一次,显示在服务器上,就是其中的所有图片均被点击一次。

  按照他的说法,一般来说,服务器中图片点击数量,数倍于用户实际点击次数。

  此外,综合手机无线上网存在网络不稳、重复点击、部门维护点击等因素,轻点公司方面对实际点击量的最终计算是3.37万。如果法庭采信这一计算结果,被告人的刑期将减轻为3年以下。

  一位来自司法解释的起草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法官曾撰文称,“虚增的、不正常的数量从被点击总数中减去。”

  据另一位当事人律师许万琳介绍,检方对辩方提供的“辨析说明”的态度是,“这是一种分析,而不是证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如确有证据证明实际点击的确切数量,法官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条作出判决。

  但在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良看来,本案中,不仅点击量统计误差本身不可避免,而且重复点击和雇用点击花样翻新,实际点击量无从考究,以此作为量刑标准有失公平。曾有10人被刑拘,但最后被指控者只有4人

  北京艳照门 - 终审未知

  谁在牟利?

  重刑指控下,“牺牲品”、“替罪羊”字样在网络上出现。一些公众不解的是:为何公司未被列为被告?

  当事者家属的质疑更重。“罪行的蛋糕都切给了4个人,公司难道没有责任?”一位家属表示愤慨。

  案发后轻点公司仅被吊销执照。但此番受审4人中,职位最高者为轻点公司WAP部门主管罗刚。除此,并没有公司高层站在被告席上。

  “这意味着案件以自然人犯罪被起诉,而没有提起单位犯罪。”辩护律师之一王仲伟把这称为“检察院的严重遗漏”。

  5位辩护律师全部认为,本案指控个人犯罪并不准确。他们的依据基本相同:上传图片需要公司多部门协同才能完成,并且,牟利者显然并非个人。

  辩方律师几乎共同认为,传播图片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牟利者应为轻点公司,该公司有利益分成关系的联通公司也是一个获利者,应承担监管责任。

  事实上,案发时该公司曾有10人被刑拘,但最后被指控者只有4人。有律师分析,之所以检方未提起单位犯罪,估计考虑到牵涉面太广。也有律师猜测,未提起单位犯罪很可能是因为“案件新颖,办案人水平有限”。

  据《法制日报》报道,检方对此的回应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构成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为自己牟利为前提。”

  刘德良研究员倾向于认定这是一起单位犯罪。“职务行为,单位犯罪。即使判刑,个人也应该归到单位犯罪的名下进行审判。以单位犯罪论,对个人的名誉和刑期等都将有所不同。”

  对于上述说法,原轻点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忠称,事发前轻点公司并无高层知晓上传艳照事件,“虽然跟公司业务相关,但不一定是公司行为”。

  区别于借色情网站牟利被判刑者,不少WAP业内人士私下说罗刚等四人此番受审,为行业的现状付出了代价。“WAP业务或多或少都曾沾‘色’,被判公司犯罪的寥寥无几。行业环境如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互联网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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